场外配资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5-09 15:02

    案例一 :  【重庆“撮合网” 股票配资案一 审判决 8 人最高被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

    重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就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作出一 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等 8 人因犯非法经营罪,最高被判处 10 年 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 400 万的罚金。

    法院查明,李某等 8 人在明知其开立的融鑫汇公司不具有经 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赢利为目的,开展场外配资业务 这 8 名被告人分别为公司股东、总经理、副总经理、招商部主管 部主管等。被告人事先联系好金主提供配资资金及真实证券 使用权,通过代理商进行客户开发。客户通过融鑫汇公司提 供的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撮合网” 、“撮合宝”APP、微信公 众号等互联网平台 (统称“撮合网”平台) 开立证券子账户, 保证金,获得 3 至 8 倍融资,并在上述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 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清算,客户交易委托等通过上 台系统后台自动对应到金主提供的真实证券账户,并由真实 账户向证券公司委托实现证券交易。融鑫汇公司以管理费和 费等名义收取客户配资利息和交易手续费,经营期间,共开 立子账户 1.7 万余户,成交金额 288 亿余元,获取管理费、费用、用户务费、出金手续费等收入共计 3.5 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 8 人违法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等 8 人有期徒 10 年至缓刑 3 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 400 万至 10 万不等的罚 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案 二 :  【场 外配资被 判非法经 营罪 —— 铜陵 铜官 6

告人获刑】

    由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场外配资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吴某平等 6 人均因犯非法经营 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各 并处 5 倍至 1 倍罚金。据了解,此案系修订后的《证券法》自 2020 年 3 月 1 日施行后安徽省首例场外配资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20 年 3 月至 9 月,被告人吴某平、翁某 、陈某吴等三人以杭州某公司名义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业务,其 吴某平全面负责,翁某芳、陈某吴负责联系金主和客户,朱某 、林某参与具体业务。该公司采取系统分仓模式,由吴某平引 软件进行风控,即客户 (资金需求方) 向公司缴纳保证金, 金主 (资金供应方) 按照 1 ∶4 至 1 ∶8 不等的杠杆比例,将相 资资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内,朱某松、林某则给客 户分配分仓统账户 (虚拟子账户) 及密码,并设置预警线、平 线。客户通过专用客户端使用该系统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委托发至分仓系后,分仓系统再通过一个或多个真实的证券账户委 证券公司下单入场交易。

    为保金主资金安全,朱某松、林某通过软件后台实时监控。 户股票交易亏损至其保证金的60%时系统自动预警,要求客 户追加保证金。若未及时追加而导致继续亏损至其保证金的 50% 系统强制平仓。客户正常交易待配资行为结束后,杭州某公 将保证金、盈利等资金返还客户,从中赚取利息差。至案发, 吴某平等人撮合华某某等 11 位金主向何某某等 20 余位客户场 配资达 4300 余万元,获利 24 万元。另查明,翁某芳单独以账户模式为丁某等客户场外配资 290 万元,获利 5000 余元。丁 铜陵某公司名义在铜陵地区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业务,通过翁 某芳为客户外配资 153 万元,获利 1.2 万元。

    检察机认为,吴某平等人的行为不是民间高利借贷,是兼 证券经纪业务特征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公司无经营资质 从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且是对接真实盘的配资行为,涉嫌非 营罪。审查起诉阶段,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对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确认,并采纳 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6 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 决生效。

 

 

【场外配资风险提示】

    根据《刑》《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场外配资活动属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在场外配的案例中,有的通过开发、销售或使用配资分仓 件,为投资者从事股票、期货配资交易开立子账户,并提供高 杆交易资金,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有的涉嫌采用“虚 盘”配资方式从事股票、期货投资诈骗活动。投资者一旦参与 外配资违法活动,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可能遭受较大财产 损失。

    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选择合法途径参与股票期货交易, 自觉远离和抵制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若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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