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自己,远离洗钱
●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办理业务时按规定提供身份证件和基本身份信息,并在有关证件过期后及时更新;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不要为规避监管标准而拆分交易,否则不但增加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效率,还会引致反洗钱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
●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每个公民都可以向身边的亲人、朋友、同事宣传反洗钱知识,为普及反洗钱知识、提高全民反洗钱意识贡献一份力量。
2.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自然人客户在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哪些身份信息和文件?
自然人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时,除了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外,还应如实提供联系方式、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的信息;如果本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供经常居住地住址。
机构客户在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哪些身份信息和文件?
机构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时,除了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外,还应如实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本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包括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3.反洗钱案例
案例一:
2005年,新加坡人罗某到上海某银行办理业务时,一直躲避银行监控镜头。此举引起了银行怀疑,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根据这一线索,当地人民银行配合警方一举破获了这起我国最大的地下钱庄案,经司法认定该案的涉案金额超过了504亿元。
请您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远离洗钱犯罪。
案例二:
2008年1月,重庆警方根据举报发现一小区空方内存有巨额现金900多万元。调查发现房主为一下岗职工傅某,但傅某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购买该房产,也不知道房内的现金是谁的。经过回忆,傅某才想起来,数月前曾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妹妹。进一步调查发现,傅某的妹妹正是重庆某县交通局局长的妻子,为了隐瞒其丈夫受贿所得,她借亲属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多处房产进行洗钱。
请您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成为洗钱犯罪“替罪羊”。
案例三:
2006年7月,潘某找到杜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件,用这些身份证件在上海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银行卡借给潘某。潘某得到银行卡后,按事先约定联系台湾作骗犯“阿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作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时此案宣判,认定潘某等4名被告犯有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
请您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