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个问答全角度解读《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一)

发布时间:

2018-10-12 17:27

7月1日迫在眉睫!43个问答全角度解读《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新老划断积极拥抱“三新”客户

为了让大家进一步全面认识仅剩一个多月就要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别众业务人员更好地合规展业,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运行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以问答的形式对办法及有关问题结合实务进行剖析,将适当性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日常业务中常用的规定呈现在大家面前,以备查阅。 

 

1该办法何时发布,何时实施?

答:该办法于20165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1212日以证监会令的形式对外发布,将自201771日起正式施行。 

2该办法在制度层面属于何种规定? 

答: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所以各类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也会为各自在该办法的范畴下制定其自律规则。昨天上交所和深交所就依照其精神各自发布了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3目前我国在相关市场产品中已经明确了市场性管理的具体规定,为何还要出台该办法?

答:当前我国在创业板市场、两融、新三板、分级基金、私募基金、期权期货等市场或产品中建立了适当性制度,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特别是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中,部分机构暴露出适当性管理不完善、适当性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等问题。鉴于此,证监会在总结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建立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强化监管与自律要求。

 

 4该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规范,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同时,也从顶层规范上对适当性管理执行过程的各个细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利于执行,便于监管。

5该办法具体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根据第二条规定,办法适用范围为: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此处的标红部分,为办法的外延留足了空间,建议未在上述明确范围内的证券经营相关机构也引起关注,适时跟踪监管动态。 

6我国证券市场适当性管理的的外部监管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答:我国证券市场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外部监管体系主要有: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各适当性管理的义务机构进行监管管理;各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行业协会对各适当性管理的义务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7办法规定投资者在接受产品或服务时需要提供的信息有哪些?投资者不提供的后果如何?

答: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应向经营机构提供的信息有: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值得注意是以上信息也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至关重要,可见该部分工作是适当性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的基础,也是重中之重。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投资者也不能太随意) 

8经营机构在投资者个人信息后续管理方面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            

9办法对投资者的分类是如何安排的? 

答:办法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同时也明确了有关进一步细化分类和管理的要求。

10对于细化分离和管理,无论是普通投资者还是专业投资者都是必须要进行的吗?

答:对于普通投资者是必须的,对于专业投资者没有硬性要求。

11办法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分类标准如何?两者都可以相互转化吗?

答:办法明确: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具体关于专业投资者的标准参见办法第八条。

关于两者之间的转化,具体分为专业投资者转化未为普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转化未专业投资者。两者可以有条件相互转化,具体接下列问答。 

12专业投资者如何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答:专业投资者转化未普通投资者较为好操作,即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 (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通过这种转化,是前述对象能够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

13为何没有明确第八条第(一)、(二)、(三)项专业投资者未规定转化情形?

答:办法第八条中对第(一)、(二)、(三)项专业投资者未规定转化情形,这或许和前三项本身为金融机构、专业的投资机构或者以投资业务为主,专业机构的天然身份既是自身的标志,也是自身发展的核心。同时因适当性主要是防范投资者自身风险的,前三类参与者在整个市场参与者中都比适当性保护的对象综合能力突出。但专业投资者的转化需要书面告知经营机构。

另,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问答》关于转化的出发点可以得出前三种情形无须转化。具体为:办法根据投资者的相关经验、知识、资产等指标规定了统一的分类标准,这些标准具体到个体投资者时,可能会与其实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一定差别,因此办法还安排了一定的调整空间,允许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可见转化主要出于顾及个体投资者的情形,第八条前三种可以不在转化考虑之内。

14普通投资者如何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答:办法对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进行了审慎的安排,同时也明确了双方各自的具体义务。

对于经营机构,需要做好以下五点a.通过追加了解普通投资者的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普通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要求;b.向普通投资者说明经营机构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c.向普通投资者警示其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d.向普通投资者,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e.对前述告知警示等内容切实留痕,实行全程录音或录像,非现场进行的,也应当落实留痕要求,并确保投资者对该过程中确认的内容充分理解和接受。具体见第二十五条等。

对于符合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说专业转化为普通主要以形式审查为主的话,普通转化为专业则要严格落实实质审查的要求。主要考虑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时的条件比直接可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较为宽松,防止出现规避制度设计的初衷最终导致不适当的专业投资者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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