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11条”来了

发布时间:

2019-07-22 09:30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20日发布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介绍相关金融业开放措施时表示,推动信用评级对外开放,支持外资评级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所有种类债券评级业务,是中国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评级业务,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方面,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通过市场评价取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业务范围从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展至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品种。同时,考虑到外资银行境内外母子公司业务联动的特点,将进一步在规则层面加大对外资银行境外母公司的考察力度。该举措正在履行相关程序,近期将正式对市场发布。

“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外资机构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手段,提升其参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广度与深度,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央行有关负责人说,这将有助于为境内企业发债融资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需求,从而为实体经济融通资金、降低成本提供助益,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向外方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机遇,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该负责人还透露,央行会同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19年5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于近期发布实施。《通知》解决了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投资的债券过户、资金划转和重复备案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投资者入市投资的便利性,体现了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要求。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证监会将进一步推动评级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资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中国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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